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991号
原告:孙大春,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罗发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兴东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2806172XJ。
法定代表人:刘志力。
原告孙大春与被告罗发明、第三人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孙大春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大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陆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冉启伟
书 记 员 范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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