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睿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浩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3民初247号
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浩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北华泰世纪新城二期7幢5单元5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方**,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国电吉***长春热电一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67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浩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国电吉***长春热电一厂、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现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