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2民初286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湖北省尚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龙电气公司)。住所:恩施市金桂大道柑子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367290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投资公司)。住。住所:利川市谋道镇民生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147050。
法定代表人周廷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市政公司)。住所:。住所:利川市清源路**会信用代码:91422802751002859J。
法定代表人冉笃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尚龙电气公司诉被保全人嘉华投资公司、被告兴业市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尚龙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保全人嘉华投资公司账户资金52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尚龙电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资金52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