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农民。原告***,农民。委托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牟维。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兴业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建设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100285-9。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利川兴业市政建设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本案实际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川兴业市政建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利川兴业市政建设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利川兴业市政建设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