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执25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柑子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36729018。
法定代表人张运政,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旭达、熊若涵,湖北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民生村**(湖滨小镇**商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147050。
法定代表人周廷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雪梅,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用代码:91422802751002859J
法定代表人冉笃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繁娟、刘钰婷,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川市新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