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790号
原告:路邦湖北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利北路1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434273808。
法定代表人:罗远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自力、周岩,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51002859J。
法定代表人:谭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邦湖北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川市兴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邦湖北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邦湖北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810.00元,由原告路邦湖北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向倩
书记员(兼) 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