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马鞍山苗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9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膺,湖北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马鞍山苗圃,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关山高坡店iv>
法定代表人:陈广平,系该苗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生,系该苗圃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心安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小区********iv>
法定代表人:朱春安。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心喜,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马鞍山苗圃(以下简称马鞍山苗圃)、武汉心安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安绿公司)、陈心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园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25元,减半收取4562.50元,由上诉人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文兵
审判员  胡 劲
审判员  王日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慧娟
书记员林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