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55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296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
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潘成兵。
原告***与被告***、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刘 友
审判员 林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