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81民初1350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月19日出生,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周晶,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现住东港市。
被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兴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尚欠的本息合计100000元,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原告承担1150元,本院退付原告232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原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