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或履行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6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帐户,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股权、房屋可供执行。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x元,尚未执行到位x万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铁岭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波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