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002民初133号
原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兴阳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宋利胜,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学慧,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草仓街南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德,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阳电力公司)为与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鸿飞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前阳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学慧,被告鸿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雪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阳电力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鸿通建设公司支付货款400,000.00元;2、判令被告鸿通建设公司支付利息73,920.00元(自2016年4月1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率万分之2.1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通信管材累计欠款1,487,8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货款55万元,尚欠937,830.00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给原告写下还款计划,承诺2017年12月末前还原告400,000.00元,余款2018年12月末还完。2017年末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计划,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鸿通建设公司辩称:因原告提供管材有质量问题造成损失60万元应从货款中扣除。原告当时承诺不诉讼才做出还款计划,现原告起诉属于违约。被告承诺并无利息约定,原告诉请利息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前阳电力公司与被告鸿通建设公司存在通信管材买卖业务往来。2017年5月31日,甲方(指本案被告鸿通建设公司)为乙方(指本案原告前阳电力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甲方于2013年购买乙方通信管材货款,截止目前为止还有余款937,83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承诺在2017年12月末之前给付乙方400,000.00元,余款537,830.00元在2018年12月末前全部换完”。
上述事实,有还款计划,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前阳电力公司与被告鸿通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鸿通建设公司为原告前阳电力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表明其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前阳电力公司要求被告鸿通建设公司给付货款400,000.00元的请求,不违反还款计划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前阳电力公司要求被告鸿通建设公司支付利息73,920.00元的请求,因被告鸿通建设公司逾期未付款,故对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承诺还款日)起至2019年1月9日(起诉日)。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诉讼违约及被告承诺中无利息约定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其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反诉费,故对其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货款400,000.00元;
二、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400,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2019年1月9日)。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鸿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依铭
书 记 员 张瑛莹
附录: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