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2403号
原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兴阳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06407815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鼎晟电气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10-5号5门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38993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鼎晟电气电讯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鼎晟电气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前阳电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50元,余款4450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