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续荣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63813P,住址: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563731158,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阳续荣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123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续荣装饰有限公司53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付款项533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共计5154元、执行费(据实收取)。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扣划。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XXXX㎡)有房产一处,并予以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暂不申请处置该处资产。本院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遵义市高铁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1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冯正庆
审判员***
审判员姚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