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1民初39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宁阳县金阳大街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166562935W。
法定代表人:曹善民;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6元,减半收取7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秀
书 记 员 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