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921执恢378号
***:
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宁阳县水利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7)鲁0921执857号,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88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经本院恢复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5368.64元、执行费200元,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鲁0921执85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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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