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3民初623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80161093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遵义市工业和能源局,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建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骆亚,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工业和能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