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3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80161093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北二环路与港城大道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0654336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71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6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拒不报告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赟
审判员*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