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42514号之二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B-1301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512152。
法定代表人:佟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8016109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23082775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79662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被告已经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由原告预交148733.34元,原告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彭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