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4581号
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1栋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15.6元,减半收取8390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蹇鹏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