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财保166号
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1栋2层。
法定代表人:周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周联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908,483.1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0629)。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财产线索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20%的股份。
二、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及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镇的六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遵汇国用(2015)第36号、遵汇国用(2015)第37号、遵汇国用(2015)第39号、遵汇国用(2015)第38号、20170017316、20170027934)。
三、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2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内的存款。该项保全标的限额2,920,000元。
上述保全标的累计限额33,908,483.1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 判 长 危永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红兵
书 记 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