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付巡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民申3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与经五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万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巡,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一审第三人:贵州三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4号金三角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巡、一审第三人贵州三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赢劳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终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交通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车辆贵B×××××号为付巡所有,挂靠在交通运输公司名下,由付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交通运输公司只收取每月800元承包费。根据交通运输公司与付巡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交通运输公司对付巡承包车辆的经营收益并不享有权利,无论盈亏均由付巡享有和承担,故付巡对其雇佣的驾驶员应承担一切用工责任。原审不以《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为据,却以交通运输公司与三赢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进行判决错误。交通运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周业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