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396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镇党委宿舍西邻。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本案原、被告已私下解决,不缴纳案件诉讼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