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刘某、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1010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华,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雨,山东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刘某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于莉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慧敏
书 记 员 程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