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潍坊盛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2197号之一
原告:潍坊盛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新华路4220号嘉汇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法,经理。
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镇党委宿舍西邻。
法定代表人:展发奎,总经理。
原告潍坊盛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盛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盛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盛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申请费806元,共计1689元,由原告潍坊盛皇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