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6351号之二
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夏庄镇党委宿舍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065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0986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鲁0785民初63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