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6351号
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夏庄镇党委宿舍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065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0986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4元,减半收取计139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92元,由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