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蓝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市蓝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01财保31号
申请人恩施市蓝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黄泥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天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恩施市蓝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机场路支行的账户资金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蓝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机场路支行(账号:XXX)的账户资金15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恩施市的房产,证号:恩市XXX号。(查封期限二年)
申请人恩施市蓝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