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特丽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蓝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21民初32号
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被告:河北特丽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183号(德源大厦1612)。
法定代表人:张响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蓝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219号(邯郸国际商务中心171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玲伶,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响龙,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任朝华,女,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郭子成,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张鸿,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告:任朝辉,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高开区。
被告:赵慧,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保平,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牛森,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邯武安市。
被告:刘芳君,女,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刘玲伶,女,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高国强,男,1977年10月生,汉族,现任93558部队参谋,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特丽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蓝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响龙、被告任朝华、被告郭子成、被告张鸿、被告任朝辉、被告赵慧、被告王保平、被告牛森、被告刘芳君、被告刘玲伶,被告高国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49元,减半收取计13974.5元,由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少广
审 判 员  李瑞敏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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