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81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福建省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311656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胜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