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有色地质六盘水勘测院

贵州贵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范永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民终1284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贵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德馨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373108131。
法定代表人:*先能,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321181B。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队队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水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兴县路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1176。
负责人:段昌友,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贵州贵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及水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贵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蒙彩虹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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