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陈刚。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轶麟。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52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勘查工程款42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283元、公告费300元。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织金县窑上铅锌矿探矿权(证号:T52120080502006596),上述探矿权由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对上述探矿权予以轮候查封,并发函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探矿权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5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钟山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轶麟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1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本院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贵州盛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
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晓峰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