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民初757号
原告:招远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工业园区二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沭阳久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贤官镇沙河家园小区第1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原告招远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久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招远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招远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