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0民初185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游宇。
原告***、**与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金秀
书 记 员
高沈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