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977号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洪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婷婷,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4日立案。因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已明确提出撤回起诉且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幸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靖雯
书 记 员 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