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978号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洪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婷婷,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承宝,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  幸  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靖雯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