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0978号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洪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婷婷,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承宝,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 幸 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靖雯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