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0029号 原告:***,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吴嫒娜,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原告***、原告吴嫒娜与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和、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吴嫒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吴嫒娜负担。 审 判 长 龚  立  琼 审 判 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陈  铭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