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0029号
原告:***,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吴嫒娜,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原告***、原告吴嫒娜与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和、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吴嫒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吴嫒娜负担。
审 判 长 龚 立 琼
审 判 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陈 铭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