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2民终8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胜大,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并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孙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