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5925号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玲玲,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施政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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