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8281号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贇,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桥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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