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宏润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口市宏润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1民初524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宏润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325969895。
法定代表人:莫松,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宏润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龙口市宏润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包含:十亩地苹果树当年减产损失、未来结果的损失、果树死亡损失;十亩地玫瑰葡萄当年减产损失。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原告的舅舅王作平从委会承包土地62.7亩,后转包给原告34.7亩。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在路旁挖坑下自来水管时,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雨水流到原告承包地内,造成水果大量脱落,果树及其他农作物涝死。针对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法院,望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龙口市宏润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2020年6月,被告中标了“龙口市2020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村外部分)”,同时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龙口市龙港万一施工队(经营者万洪武),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是供水管线和附属设施的安装碰头、阀门水表安装、阀门井水表和土建拆除恢复等项目。被告提供工程使用的材料,负责工程技术交底、施工质量检查。在旧206国道自西向东通往龙口市的村道南侧路沿挖沟铺设自来水管线施工的单位是龙口市龙港万一施工队,不是被告,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即使被告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雨水流到原告承包地属于自然灾害,与自来水管线施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果树及其他农作物涝死的损害结果,与自来水管线施工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舅舅王作平于2016年1月承包了龙口市委会土地62.7亩,之后将其中的34.7亩转包给原告**经营。原告在上述承包地内种植苹果树、葡萄树等。该宗土地位于206国道自西向东通往龙口市的村道南侧,,地势低于北侧村道原告与该宗土地上东西相邻的两个承包户共同在土地靠西侧北面通过村道向北安装了一条排水管道,以便于雨水等排出。
2020年6月,被告中标了“龙口市2020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村外部分)”。2020年8月20日左右,工程施工挖坑下水管期间,原告安装的排水管道被施工队挖断。原告及另两个土地承包户与被告方交涉及时疏通排水管道,交涉期间,我市下了一场特大暴雨,被告方采取的排水方法不能有效将地里积水引排出去导致雨水几乎全部渗入地下,加之当时气温高,树上水果大量脱落,果树部分死亡或根系受损。原告等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但并无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无相关证据予以确认证实。另,被告主张涉案工程系龙港万一施工队负责具体施工,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但原告主张事情发生后一直由被告出面与原告协商解决,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不要求龙港万一施工队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本案系财产侵权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申请财产损失鉴定,但并无机构接受委托,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鉴于本案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韵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