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47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黎明南路87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行与**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林家小区95号楼501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