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47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黎明南路87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行与**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林家小区95号楼501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