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47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黎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玉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行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