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47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黎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玉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行与***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