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浦头村。
被执行人:**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俚岛镇东烟墩村。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向**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353.60元及利息。支付**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75元。
在执行中,**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