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浦头村。 被执行人:**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俚岛镇东烟墩村。 申请执行人**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向**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353.60元及利息。支付**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75元。 在执行中,**市水利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市荣利新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