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绿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西、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王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敏,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绿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创业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伟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绿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森农林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宝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东宝园林公司在土地承包期间,荥阳市政府将该承包的土地征收,致使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东宝园林公司依法通知绿森农林公司解除合同;且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应当免责,东宝园林公司不支付承包费合法合理,因此,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绿森农林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森农林公司与东宝园林公司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生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东宝园林公司单方拒绝支付承包费用系明显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绿森农林公司主张东宝园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和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东宝园林公司再审申请称,案涉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被政府征收,其丧失了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当免责。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规定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不可抗力解除等解除方式。东宝园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土地被政府征收的事实客观存在,也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间曾向绿森农林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故其所称本案存在不可抗力事由,对其不予支付承包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
综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巍
审判员 李平均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东方
书记员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