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济源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000号
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西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王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第二行政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天中,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涛,系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天坛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济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系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济源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原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对济源市黄河东路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对外公开招投标。2014年年初,原告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济源市黄河东路道路绿化景观四标段工程(河岔到207国道)。2014年3月10日,原告和原济源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合同价款为3425964元。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济源市黄河东路未修成,导致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济源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该工程重新公开招投标,就及时向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二被告反映。但均没有明确答复意见。目前济源市黄河东路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四标段(河岔到207国道)已经被他人施工完毕。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和原告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重新招投标并让他人对四标段施工的行为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为:诉讼中因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其公司与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签订的济源市黄河东路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四标段(河岔到207国道)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鉴于短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起诉,待相关鉴定事项明确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