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西路8号福荣大厦7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源路南9幢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由**发展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于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2、**发展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发展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发展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恒大、华夏幸福),这说明对于房地产票据追索权的纠纷由出票人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符合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做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发展并没有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但是由**发展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综合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发展所在地进行管辖,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故恳请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1815号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本案原审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西路8号福荣大厦7楼东侧,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由**发展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于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发展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发展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发展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等。经查,虽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小健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