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618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第五大道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孵化楼**v>
法定代表人:苗小龙。
原告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222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22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1.13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人民陪审员  李俊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圯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