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3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四平西道5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005271298。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3号孵化楼4-A-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124303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技术服务费29165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833元、保全费2031.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12月13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1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当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不动产权证号:11××65)及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不动产权证号:11××66)土地使用权两宗,均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津A×××××华泰宝利格牌车辆、号牌号码为津A×××××华泰宝利格牌车辆及号牌号码为津A×××××华泰宝利格牌车辆各一辆。均已轮候查封底档,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肖冶
书记员展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