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25号第五大道商业街2093室。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34-107。
法定代表人:李玉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津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张静怡
审判员 杨宝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25号第五大道商业街2093室。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34-107。
法定代表人:李玉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津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建桓地基基础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张静怡
审判员 杨宝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