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滨江道与南京路交口滨江道221号1-1-1306。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九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闽南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妮妮,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曹津宝
审 判 员  周锦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智超
书 记 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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